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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单务合同中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

来源:刘倬律师
发布时间:201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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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又称恩惠合同。无偿合同不是典型的交易形式,实践中主要有赠与合同、无偿借用合同和无偿保管合同等。

无偿合同一般都是单务合同,那么合同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却并不一定支付对价的义务。在此种情况下,由于不平等的对价关系,所以在对待无偿单务合同中的违约责任的归责时,应有特殊的处理,而不应机械的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首先,无偿合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采用严格责任有违合同法公平的根本原则。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违约责任的发生是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但是由于无偿合同中的单方面履行义务和一方当事人不用支付对价的缘由,应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放宽要求,不能就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就确定违约责任,应当考虑到当事人的主观的过错。合同法所体现的价值包括公平,效率,自由,安全等。履行义务的当事给予他方利益而不获取相应对价,如果不考虑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就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显然与公平原则相悖。

其次,无偿合同在实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中,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不符合损害赔偿的。在实践中,无偿合同违约责任的形式大多为损害赔偿责任,如无偿保管合同和赠与合同等。损害赔偿的基本宗旨,就是将损失归咎于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不是这样,在一般情况下,不论有无过错,凡是有损失就予赔偿,就使现代的赔偿制度陷入了原始的加害原则的旧穴。因此,无偿合同损害赔偿除了要有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的事实外,还应当具备主观要件,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行为具有可归责性,即要有过错。将过错作为无偿合同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正是考虑到其自身的特殊性。

再次,从合同法的约束力上来说,在无偿合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适用上采用过错原则更为科学。如果在无偿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上适用严格责任原则,那么如果违约方没有可归于免责事由的理由,那么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而无偿合同中违约方通常是履行义务的一方,其给予对方利益而未获取相应对价,如果不考虑主观过错就承担违约责任,这容易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刻意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如果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当事人一方面必须对自已因过错违约行为负责,另一方面只要尽到合理的注意,就可依法不承担违约责任不仅能够避免违约方承担不合理的责任后果,而且有利于强化合同当事人对自已行为负责的概念,正当实施合同行为,有利于当事人正当、积极履行合同义务。

最后,我国立法中关于无偿合同的规定都是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如《合同法》第89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偿责任。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赠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已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08条、374条确立的过错责任完全排除了第107条确立的严格责任的适用。可见总则规定的严格责任原则并非绝对化,应对实践中具体的不同实际情况合理使用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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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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