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组织卖淫罪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果城律师事务所根据法律的规定接受本案被告人杨某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指派周泽国律师担任被告杨某某的一审辩护人,参加诉讼活动。接受委托之后,辩护人在南充市看守所多次会见了被告,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初步了解了案情,通过参加刚才的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全面的认识,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1、被告人杨某某在整个组织犯罪中处于次要作用和从属地位。
从刚才的庭审和公安机关对冯某、李某某等人的询问笔录中可以得知:被告人杨某某是自己通过“XX浴城”的招聘广告应聘而进入“浴城”的;其培训、管理失足妇女也必须听从李某某、冯某的安排。
2、被告人杨某某的主观恶性较小。
作为一个文化水平不高,平常工作、学习表现良好但又无一技之长的年轻人在应聘之时主要是想通过自己的劳动多挣一些钱,在进入“浴城”之后,看到有“X政法委”、“X公安局”的人作为自己的老板为自己保驾护航,再加上社会上一些沉渣泛起、物欲横流等丑恶现象的放大以及被告人本身法律知识的缺乏等因素从而导致被告人做出了违法犯罪的事情。
3、被告人杨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被告杨某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询问调查,主动积极地坦白自己所知道的有关“浴城”的情况。
4、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社会影响相对较小。
在如今“一些扭曲的价值观面前,被告人杨某某在对那些失足妇女进行培训、管理时既没有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也没有限制她们的自由,且有许多失足妇女是通过洗浴城的招聘广告或其它渠道主动进入洗浴城的。以上有邢某某、谭某、吕某某等证人的证言为证。
5、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始终处于一个打工仔的地位,其既不能控制洗浴城的财物,也不能对洗浴城的经营管理起决定作用,相反其所得钱财反而受到洗浴城其它管理人员的控制。以上有书证中的领条、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为证。
综上所述,被告人杨某某本系一朴实善良的打工仔,平时是循规守法的好公民,但这一次在面对被扭曲的社会丑恶现象面前,为了能多挣一点钱而没有把持住自己,让自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对这一结果其本人也极为痛心忏悔,因而其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积极地供述自己的行为,具有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因此辩护人请求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系初犯,已真诚悔过,具有坦白的情节以及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等情节,按组织卖淫罪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
以上意见供法庭参考。
四川果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泽国
2011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