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果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李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第一审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在本案开庭之前,辩护人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及起诉书,通过今天的庭审,现结合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有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向本案已逝去的被害人表示沉痛的哀悼,向被害人的亲属表示深深的歉意和慰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不持异议,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的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但被告人存在一些特殊情节,望法庭在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 被告人在犯罪后有自首情节,望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
从侦查机关调取的110信息记录、证人林某某、林某某的证言及138*****的通话记录来看,被告李某某在犯罪后自杀未成时主动向林某某借来手机向110报警并等待警察的到来。这符合法律规定的自首。
二、 本案是一起因邻里纠纷引起的案件。
三、 受害人方张某某有一定的过错,依法应减轻对被告人实施的处罚。
四、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能如实地坦白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五、本案系被告人因一时气愤,情绪失控所引发的偶发性的激情犯罪行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
六、本案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相对较小。
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依据之一,故意杀人罪虽然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但从《刑法》所规定的不同量刑幅度,也说明不能不考虑其社会危害性而一概而论。
就本案来看,被告平时也是一个老老实实的本份人,由于一时冲动偶发所实施的犯罪,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张某某的死亡,潭某某的轻伤这一无法逆转的后果,但就其对社会危害程度而言,的确存在值得从轻考虑的具体客观情节。本案发生的最直接原因是双方对邻里小纠纷没有正确的处理,被告人采取了非法的、极端的非理智的以及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解决方法,但这种犯罪毕竟不同于故意实施侵犯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过程中,为达到其它非法目的而实施的行为。从被告人对犯罪行为的态度来看,被告人投案自首,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实交待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追悔莫及。所有这些,较之那些对不特定的对方实施无端的杀人行为,或杀人破坏现场,逃避侦查等行为,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显然是较轻的。
综上所述,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犯罪动机、起因,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并非罪大恶极、十恶不赦之人对其重新改造也不会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同时本着我国刑法“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辩护人恳请法庭从轻判决,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