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真实案例化名处理):

AB素不相识,因排队做车发生口角后,彼此揪扯、推搡B突然倒地昏厥,B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尸检B死于心肌梗死,A被公安机关带走。

争议焦点:

A属于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意外事件?

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罚》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于伤害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 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沈阳故意伤害罪刑事辩护律师 案件分析

一、轻微暴力行为性质

轻微暴力行为是指以揪扯、推搡、拍打等冲突行为,一般作用力度较小,作用于正常体质的人员身上,不会发生严重的伤害。

二、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否具有伤害的故意还是一般殴打的故意,具有伤害的故意,则一般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无伤害故意,则应当判断其主观上能否预见被害人可能发生死亡结果,如果能够预见,一般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不能预见,则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

三、行为与危害结果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四、轻微暴力致人死亡的司法实践判例索引

1.轻微暴力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一般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但也有视情况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

2.轻微暴力与其他外在因素相结合共同作用致被害人死亡的,一般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认定。

【案例】张某骑电动自行车与甘某相撞发生口角,甘某先动手打击张某,张某用重拳击打甘某面部致其倒地摔伤头部,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甘永龙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认为,张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伤亡的后果,由于疏忽大意未能预见,致被害人倒地后因颅脑损伤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详见《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3集 张润博过失致人死亡案

3.轻微暴力作用于特殊体质的被害人,诱发严重疾病导致死亡的,应当根据打击的部位以及力度判断嫌疑人主观上是否应当预见的可能性。

3.1明显打击人体重要的部位,一般认为主观上负有较大的注意义务,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案例一】都某和陈某因通行问题发生口角,继而打斗在一起,都某拳击、脚踹陈某头部、腹部,致其鼻腔出血。后陈某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将都某、陈某带到派出所接受处理。双方在派出所大厅等候处理期间,陈某突然倒地,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陈某有高血压并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因纠纷后情绪激动、头面部(鼻根部)受外力作用等导致机体应激反应,促发有病变的心脏骤停而死亡。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都某应当预见击打他人头部、腹部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仍拳击、脚踹被害人头部、腹部,以致发生被害人死亡的危害后果,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详见《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3集,都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案例二】陆某有酒后殴打妻子赵某的恶习。某日,陆某酒后再次追打赵某。赵某在逃离过程中,随手捡起陆某突然滑脱的一只皮鞋,回头朝陆某头部和身上抽打两下。两天后,陆某在自身脑血管硬化的基础上,因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闭合性颅脑损伤,引起中枢神经功能障碍而死亡。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从轻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10年。赵某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结合赵某的悔罪表现和被害人家属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强烈意愿,改判有期徒刑36个月。详见《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3集刊登的《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定性研究》

3.2 非明显暴力作用于不重要的部位,主观上一般认为无法预见,应认定意外事件。

【案例】张某到亲属家串门,偶遇亲属与邻居因琐事发生争吵,张某遂参与争吵,后张某与梁某某等人互殴起来,梁某某与张某互殴一阵后退至小区绿化地护栏处停下,继而仰面倒地,在送医院急救途中死亡。经鉴定,梁某某患有严重冠心病,因情绪激动、剧烈运动及一定外力作用致急性心力衰竭而死亡。

法院认为,张某在案发前并不知道梁某某患有严重疾病,无法预见与梁某某的徒手斗殴行为会引起其冠心病发作,故梁某某的死亡结果属于意外事件,判决张某不负刑事责任。

案件分析结论:

结合以上分析,沈阳故意伤害罪刑事辩护律师认为,AB素不相识,A不知也无法预见B患有严重心脏类疾病,更无法预见撕扯等轻微暴力行为会引起其疾病发作导致其死亡的后果,故A的死亡结果属于意外事件,应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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