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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无财产分割,离婚后能否要求分割房产?

来源:李雪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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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4-11-06 14:58:59 

  问:我与黄某于2003年结婚并生了一个女儿。后来我们建了一套房子,产权证登记在黄某的名下。因感情不和,我们采取了协议离婚的方式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当时离婚协议在财产处理项中注明:“无财产分割、 无债权、债务。”现在,我准备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该房产。请问,离婚协议中约定无财产分割,离婚后能否要求分割房产?

  答:你好,该房产属于你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之间所积攒的财产,理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在你们夫妻之间之间进行分割。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人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你与黄某原为夫妻关系,该房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你们双方解除夫妻关系后,该房产已从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故你作为房产的共有人,可以随时要求对房产进行分割。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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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雪云
  • 执业律所:浙江银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31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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