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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某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不予批捕的律师意见

来源:陈旺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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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经办检察官: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严某某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其涉嫌寻衅滋事案的辩护人,经过会见,现提出以下辩护律师意见:

一、根据严某某的陈述,事发前其与其老板、老板的客户及其女性朋友在路边站着,准备一起去吃夜宵。有几名男子开车路过,对着同行中的几名女子吹口哨进行调戏。同行中的老板客户就出言责备那几名调戏妇女的男子,不料那几名男子从车上下来就冲上前去打人。严某某见到这种不法行为后就上前进行阻止,并用拳头还击了几下。辩护人认为这样的行为最多属于普通的打架行为,理应作一般治安违法行为处理,不应进行刑事追究。

二、严某某的行为根本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1、寻衅滋事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而本案当中,严某某的主观目的并非破坏社会秩序,也没有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在对方几名男子耍流氓调戏妇女,还出手殴打他人的情况下,严某某的行为具有正当性,甚至有一定的合法性。

2、寻衅滋事罪客观方面表现之一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所谓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严某某与对方打架根本不属于出于不健康动机无理殴打他人的情形。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寻衅滋事”犯罪的定性为: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而严某某因对方调戏妇女,耍流氓,随意殴打他人而与其发生打架的行为跟“寻衅滋事”风马牛不相及,严某某既无案底,也不是无业游民,街头混混,而是有正当工作,从事快递行业的劳动者。

三、本案纠纷发生在429日晚,但事发一个月后侦查机关才予以立案并进行调查取证。事发后,龙洞派出所曾出警,并带双方到龙洞人民医院治疗,但医院只是对对方的伤情进行了处理,而严某某这一方的人员在等候很久后自行到附近的广东省武警医院医治。这起冲突,如果构成寻衅滋事罪,首先也应当是对方构成寻衅滋事罪,其次该案直到目前只刑事拘留了严某某一人,而双方共有十几人参与了冲突,这样的刑事执法对严某某而言是极不公平的,侦查机关的行为也已涉嫌渎职和滥用职权。

四、在近年的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日益成为了一种“口袋罪”,忽略寻衅滋事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人为扩大寻衅滋事罪适用范围、以刑事手段插手普通治安民事纠纷,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合法权益问题十分突出。针对此种现象,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曾专门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建议,要求采取措施把好审判关,制止这种严重损害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专函回复,明确将结合审判实践的具体情况,加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寻衅滋事犯罪案件的指导,有效防范人为扩大寻衅滋事罪适用范围、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的现象。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也曾强调指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

综上,辩护人期望本案能得到审慎、公正、合法、正确的处理。如严某某陈述的案发经过基本属实,应不予批准逮捕,立即释放严某某。以上意见,恳请酌情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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