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秀红律师

方秀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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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德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综合

一起离婚案纠纷

来源:方秀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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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辩状

答辩人:牟xx,女,1986年x月x日出生,住x 市x职工宿舍。

被答辩人:刘x,男,1987年x月x日出生,住德州市x县x镇对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答辩人现发表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不同意离婚,答辩人认为双方之间只是一些小的矛盾纠纷,根本不是感情破裂,也不至于走到非离不可的地步。

1、答辩人双方感情基础好。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从小在同一个村子长大,年龄相仿,相互了解,应该是属于青梅竹马般的爱情与婚姻,并不是被答辩人所说的“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答辩人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还是很好的。

2、答辩人双方婚后感情和睦、相处融洽。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2012年x月x日正式办理登记结婚,在婚前的201251日已按农村习俗举办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在一起。在两个人结婚近一年的时间里,并没有发生过大的感情纠纷,也没有打架吵闹过。双方是因为工作原因,不能经常地生活在一起,并不是因为感情问题。双方因为工作比较忙、又不能常常相聚,可能会存在一些沟通交流、认识理解问题上的小矛盾、小纠纷,但绝不存在导致婚姻破裂的感情问题。

夫妻之间在结婚最初的一段时间里,都存在一个相互接纳、相互磨合的过程,这是任何一对夫妻都要面对的问题,都要解决的问题。夫妻之间应相互理解、相互包容,不能把离婚当做解决问题的一剂良药。

3、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协商买房一事,也并不是一时兴起,而是双方在结婚前就说好的事情。答辩人双方结婚将近一年了,也没有共同的生活地点,必然会引起一些生活上的不便。答辩人的户籍、工作都在德州,两人以后还要在这里生儿育女,抚养孩子成人,答辩人想在这里买房也不是出于一己之私,是为了两人的共同生活。答辩人也是与被答辩人协商解决此事的,并没有逼迫的意思。

4、两个人个性存在差异,看问题、解决问题角度不同,是很正常的事情,答辩人非常希望两人能够好好沟通,互相关爱,共同努力营造一个美好的家庭生活。

综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有着很好的婚前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也很稳定,并没有大的矛盾纠纷,答辩人不同意离婚。双方都很年轻,还缺乏处理婚姻生活的经验,希望法庭认真采纳答辩人的意见,维持双方的婚姻生活,给双方重归于好的机会。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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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方秀红
  • 执业律所: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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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714*********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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