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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上诉状(公司股权转让)

来源:白化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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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一审被告):xxx,男,xxx出生,汉族,xxx总经理,住xxx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xxx,男,xxx出生,汉族,住x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贵院依法撤销xxx做出的(2009)德城商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予以改判。

二、案件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61206,上诉人就参股、控股xxx公司一事与xxx公司(简称“甲方”)及时任公司董事长xxx达成《协议书》,双方就乙方xxx注入资金的数额、入股比例及甲方现有股本金的金额都做了明确,并就办理股东变更、营业执照变更事项做了约定。

因办理股东变更、营业执照变更及章程修改事项的需要,根据工商局的统一要求,双方办理了《股权转让协议》公证,但目的并不是为了收取股权转让金,这也是虽然《股权转让协议》对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时间有明确约定,而为什么被上诉人长期没有向上诉人索要股权转让款的原因。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理由如下:

1、关于上诉人入股xxx公司前,公司总股本金的问题:

从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一和证据二可以清楚的看到,原xxx公司的总股本金只有64万元,特别是证据二,证据二有被上诉人xxx的亲笔签名,由此可以看出在上诉人入股xxx公司前,公司总股本金只有64万元。

2、虽然《协议书》与《股权转让协议》并不是同一协议书,但二者是有密切关联的,xxx为公司股东,在公司总股本金只有64万元的情形下,何谈xxx100万元股本金?

因办理股东变更、营业执照变更及章程修改事项的需要,根据工商局的统一要求及20061206日《协议书》约定,双方办理了《股权转让协议》,这也是《股权转让协议》中出现100万股权的原因。

一审法院忽略xxx为公司股东、xxx公司总股本金只有64万元的事实,而认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313000元转让款项”,是错误的。

二、本案的起诉早已超过诉讼时效,理由如下:

1、从法律角度讲,《股权转让协议》对付款的时间做了明确约定,而被上诉人在诉讼时效内从未主张过自己的权利,因此其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2、一审法院认定“证言有效”,是不正确的,理由如下:

第一、证人xxxxxx在同时起诉的其他案件中既是原告,又是本案的证人、xxx公司的股东,且相互作证,与本案的厉害关系非常密。

xxx虽不是xxx公司股东,但曾多次想入股xxx公司,且据其本人讲,应xxx要求,提供过担保,由此可见xxx既与被上诉人存在着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又与被上诉人的个人关系很好。

第二、证人xxxxxx在同时起诉的xxx案件中,证人xxx在同时起诉的xxx案件中存在着作伪证的行为,属于污点证人。

因此三位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值得强烈怀疑,一审法院却认定“有效”,是不正确的。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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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白化勇
  • 执业律所:北京市大嘉(德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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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5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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