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化勇律师

白化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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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德州

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建筑工程

鉴定意见书(玻璃钢中央空调)

来源:白化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0-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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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 定 意 见 书

 

烟台市XX区人民法院XXX法官及XXX审计事务所XXX所长:

您好!

原告XXX诉我纠纷一案,因XXX所提出鉴定申请且已进入鉴定审计程序,我方有以下意见需要做进一步阐述:

一、四份合同价格是不可以进行变动的,对于四份合同中约定的变更部分应当以变更签证(工作联系单,详见被告提交的证据五、六、七)为准,按2006年山东省定额进行计算,理由如下:

四份合同约定十分明确,内容为:“工程量一次性包死但不含图纸变更部分,变更部分工程量以实际量按山东省现行定额计算。”据此得知,四份合同是一次性包死合同,但对于变更部分应以2006年山东省定额进行计算(四份合同最早签订日期为20050915日,最晚在200604月份,变更部分施工在 2006年以后,因此以2006年山东省定额计算为宜。)

对于上述观点,我方在20090713日《鉴定意见书》中已提供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指导意见,希望可以得到人民法院及审计事务所的支持。

2、(1)四份合同原被告双方都有委托代理人签字,且各自单位也盖章予以认可,从法律角度讲应该是真实有效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如果对方对四份合同“一次性包死价格”不认可的话,对方代表也不会签字,单位也不会盖章认可。

我们知道,XXX为大型央企下属企业,可谓人才济济,我方相信上述四份合同签订前一定会咨询相关部门,弄清造价大体为多少才会签订合同,绝对不会随便写一个合同数额就与我方签订合同,即使XXX事先没有咨询相关部门的话,他们也应该知道合同签订意味着什么,价格意味着什么。况且XXX自工程开始前就专门成立了工程处,由专业人员负责基建之事,我们相信XXX不会随便签订一份合同的。

2)对方代理人称“合同变更不仅应有增项,还应该有减项”,对此表达我方予以认可,四份合同签订时都有具体的施工范围,施工完毕后有《竣工图》,我方是根据图纸进行具体施工,根据施工范围和合同具体情况进行定价,对变更我方都有签证(工作联系单,见证据五、六、七)予以证明,从证据上可谓是充分的。

对方称我方“没有完成全部工程,且施工中有减项”,但至今对方也没有提交“未完成全部工程”的证据,也没有提交“施工中有减项”的证据,我相信“增项有签证的话,如果有减项,减项也因该有签证”,我强烈要求对方提供减项签证,如果没有提供,由其承担不利的结果。

二、退一步讲,即使进行工程量审计鉴定的话,也应该以合同为基础,依据图纸进行。

第一份合同与后三份合同,除合同金额不一致外,其他内容基本一致,唯一区别就是第一份合同是中标合同,其他三份不是中标合同,而是协议合同。我方认为不管是中标合同也好,还是协议合同也罢,都有单位公章和委托代理人签字,都应该是真实有效的,合同表述文字都是“一次性包死合同,变更部分以实际发生量按现行定额计算”。既然如此,四份合同都不应该进行审计,对变更部分可以依据现行定额审计,这才符合合同的本意。

如果进行审计的话,也不应该第一份合同全部不动(或者鉴定工程量,而不套取现行定额)而第二、三、四份合同套取现行定额,因为四份合同内容是基本一致的,不应该有双重标准,他们都是有效合同,仅有“中标”和“协议”字样区别。

综上所述,对方至今也未提交“我方没有完成全部工程,且施工中有减项”的证据;我方认为“四份合同价格不可以变动”,针对变更部分提交了证据五、六、七予以证明,并在20090713日《鉴定意见书》中提供了法律依据,可谓既有证据,又有法律依据,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进行鉴定审计的话,也不应该第一份合同价格不动而第二、三、四份合同套取定额,因为四份合同内容表述一致,仅有数字金额之区别,另外就是第一份合同是中标合同,而后面三份合同是协议合同,难道协议合同就不是合同?协议合同就不是有效的吗?请原告出具“中标合同价格不动,第二、三、四份合同就应该套取定额”的法律依据,我方认为如果应该对四份合同进行鉴定审计的话,其标准时同一的。

以上是我方的鉴定意见书,请考虑。

 

 

具状人: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

特别授权代理人:白化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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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白化勇
  • 执业律所:北京市大嘉(德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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