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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讨薪最佳方法和注意事项(内附法律依据)

非原创(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9-01-18 浏览量:0

  最近,很多农民工通过打电话或添加微信的方式咨询:在外辛辛苦苦干了一年,年底该拿工资回家了,结果却遭遇拖欠工资,这到底该怎么办?拖欠工资应该找哪个部门解决?

  下面,本律师就相关问题,统一回复于后。希望对被拖欠工资的朋友,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

  一、讨要民工工资,有哪些途径和方法?

  1、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拨打举报投诉电话12333,投诉用人单位拖欠民工工资。也可以亲自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监察大队当面投诉。他们一般都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3、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申请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过开庭审理后,将依据庭审情况作出仲裁裁决书,或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若在仲裁限定的期限内或者调解约定的期限内,仍然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可凭仲裁裁决书或者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律师注意到此处对提起诉讼的时效未做规定,但根据《劳动仲裁法释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主编信春鹰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一书,该书记载:“本法没有对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情况下,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诉讼的期间作出规定。应当理解为提起诉讼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目前规定为三年)”】。

  5、如果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6、按上述途径索取工资的同时,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你加付赔偿金。

  二、农民工在所索要工资之前,应注意收集哪些资料和证据?

  1、首先找用人单位或者包工头、现场负责人、领班班长等结算工资,索要工资结算清单、欠条、证明等有效证据;

  2、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打卡记录、银行流水;

  3、要求用人单位复制(复印)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4、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收据、收条、证明;

  5、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工作服”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6、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7、考勤记录或者其他签到表册;

  8、弄清楚自己在为谁打工?招工企业的全称是什么?发包业主的单位全称是什么?承包老板或者包工头的身份证号码是多少?这是在处理欠薪问题的司法程序中必不可少的信息!

  三、采取静坐、打条幅、喊口号等方式能讨要到工资吗?

  据报道:某地有8位在建筑工地打工的农民工,为讨回包工头拖欠他们的20万元工资,来到单位门前静坐、打条幅、喊口号,结果不但没要到钱,还被公安机关以扰乱治安为由拘留了5天。事后,他们来到律师事务所请求法律援助。通过诉讼方式在1个月后拿到了全部拖欠工资。

  实例证明采取静坐、打条幅、喊口号等极端手段进行讨薪是不可取的。面对欠薪问题,农民工朋友应该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合法途径讨薪。

  四、适用法律依据参考: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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