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圣忠律师

范圣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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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访谈:债权转让中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

来源:范圣忠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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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律师,您好:

  我是**微信通的编辑小王,很高兴邀请到您参加我们本期的律师微访谈节目!


  本期访谈主题:债权转让中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

  【访谈材料】:原告杨某从事白酒销售工作。被告康某从原告处赊欠了价值40000元的白酒。2014年3月1日,被告说其对寿县某单位享有债权,给原告出具了一份债权转让通知,载明被告所欠原告40000元酒款由寿县某单位代为支付,但寿县某单位既不认可债权转让通知的内容,也未支付该笔酒款。原告杨某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酒款40000元

  律师访谈

一、主持人:范律师您好,非常欢迎您的到来,本期访谈的主题是债权转让中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首先请范律师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什么是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移转于第三人。

二、主持人:范律师,债权转让一定要通知债务人吗?该以何种形式通知呢?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通知的形式最好是书面形式。债权转让的通知应当采用何种方式,我国合同法并未做出规定,既可采取书面形式也可采取口头形式。 为了避免纠纷的发生,倡导书面形式。如邮寄、传真、邮件等,最好是公证送达。 

三、主持人:非常感谢您的解答,那如果通知债务人之后,债务人不同意转让的,会影响债权转让吗?

债权转让一旦通知债务人,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即其成立、履行及法律效力同时发生。 

债务人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四、主持人:是这样的范律师,如果项材料中所说的寿县某单位不认可债权转让通知的内容,那该债务该由谁偿还?

  本案例中,如果被告康某对寿县某单位确实存在4000元的债权,且没有超过债权追索时效期间,寿县某单位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不认可债权转让通知,并不影响寿县某单位应当向原告杨某偿还4000元债务之义务。

五、主持人:谢谢您的精彩回答,范律师您给大家说一下在债权转让过程中还应该注意哪些法律风险?

在债权转让过程中,要注意下列法律风险:

    一、受让债权本身的风险 

受让的债权是否合法的,是否可以转让的,在债权受让前必须做好充分调查,以避免债权转让无效,受让人权益受损。

(一)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主要是指合同是基于特定当事人的身份关系订立的,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会使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动摇合同订立的基础,违反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当事人基于信任关系订立的委托合同、雇佣合同及赠与合同等,都属于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的合同。比如,赠与合同的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的钱用于某贫困地区希望小学的建设,受赠人如果将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人,用来建造别的项目,显然违反了赠与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损害了赠与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债权人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对权利的转让做出特别的约定,禁止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这种约定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同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那么对当事人就有法律的效力。债权人应当遵守该约定不得再将权利转让给他人,否则其行为构成违约。但是,合同当事人的这种特别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如果债权人不遵守约定,将权利转让给了第三人,使第三人在不知实情的情况下接受了转让的权利,该转让行为就有效,第三人成为新的债权人。转让行为造成债务人利益损害的,原债权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我国一些法律中对某些权利的转让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对于这些规定,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擅自转让法律禁止转让的权利。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或者债务人转移义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如果债权人向批准或者登记机关提出权利转让请求时,批准或者登记机关经审查,未同意其转让的,该合同的权利就属于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债权人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将权利进行转让。

我国文物购销一直实行国家统一管理、收购和经营的政策,禁止私自倒卖文物的行为。为了保护国家的历史文化遗产,严格控制文物的出境,禁止公民个人私自将文物卖给外国人,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私人收藏的文物,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私人收藏的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的法律保护,其所有权的转移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转移的渠道要受法律的限制。因此,公民违反文物法的有关规定,将文物买卖合同中的权利转让给外国人的,其转让所有权的行为是无效的。①赌博之债不受法律保护,该债权的转让也是无效的。 

(二)受让法律效力不完全的债权。

诉讼时效已经完成的债权,因原债权人已经丧失了胜诉权,合同的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不受法律的限制。除非债务人自愿履行。此类债权的受让人是否对债务人取得胜诉权,完全取决于债务人的个人意愿。因此,受让此类债权应当重视诉讼时效的审查。

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债权,因合同效力在撤销权期间届满之前属于可撤销状态,如撤销权人行驶撤销权,将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债权消失,债权受让人因此将失去受让的对象——受让债权。如,债权人为了逃避债务,以低价转让债权的,将可能因案外人提出撤销之诉而产生风险。因此,对主合同的有关条款要认真审核,以判断是否存在撤销权的可能。

此外,如债务人是否下落不明导致无法通知,债权是否已经被转让等情形,受让人都应当注意其风险的存在。

二、《债权转让合同》的风险

受让人对受让债权债务人的有关情况如住所、财产状况等做过调查,确定受让债权之后,接着应考虑如何与原债权人协商订立一份规范的债权转让协议,并充分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将能对受让人的权益起到更好的保护作用。 

1、债权转让合同是确定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合同,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与受让人,不要轻易将债务人列为当事人。如笔者承办的杭州拱墅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韦某某与江苏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中,《债权转让协议书》将债务人江苏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列为当事人,而债务人江苏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并未在《债权转让协议书》上签字,《债权转让协议书》却约定当事人签字盖章生效,从而导致该债权转让合同是否生效之争。

2、对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的期限和形式,应当在债权转让合同中应做出明确约定。如,债权人须于合同签订后×日内通知债务人,并约定通知的形式。同时,在债权转让合同中约定债权人没有履行该通知义务的违约责任。

3、为防止受让瑕疵债权,受让人要求转让人对转让的债权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我国《合同法》在规定在债权转让中赋予债务人抗辩权和抵销权。《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因此,当债务人行使抗辩权或抵销权对债权受让人的权益造成损害时,债权受让人可以根据瑕疵担保责任的约定,要求债权转让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三、受让债权,应当重视对债务人通知行为的风险

1、《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合同权利转让对债务人的效力问题上,《合同法》明确采取了通知生效原则。即,债权转让一旦通知债务人,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即其成立、履行及法律效力同时发生。

2、通知的主体。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无论从文意上理解,还是从语法上分析,该款规定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应当是债权人。根据该条第二款“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的规定,印证了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应当是债权人。 
    实践中,对于债权转让的通知主体要求通常不予注意,从而产生不必要的争议。例如笔者办理的杭州拱墅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韦某某与江苏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中,作为债权受让人的韦某某作为债权转让的通知主体,从而在诉讼中产生《债权转让通知》效力之争。       
    3、通知的方式。

(1)通知的形式最好是书面形式。债权转让的通知应当采用何种方式,我国合同法并未做出规定,既可采取书面形式也可采取口头形式。 为了避免纠纷的发生,倡导书面形式。 
    (2)通知送达的方式:1、如采用邮寄送达通知方式,一定要注意使用有回执的快递或挂号,详情单上要注明《债权转让通知》,并注意详情单与回执的保存;2、如果用传真、邮件等形式送达的,一定要注意收集确定收件人是本人或有权代收人的资料;3、最佳方式是公证送达。用公证机关送达的方式,如果债务人拒绝签收债权转让通知,公证机关可以留置并在公证书上记录送达情况,人民法院会认可该送达的效力;4、如债权转让人确实没有履行通知义务,或是债权转让人履行了通知义务,但是没有取得书面的证据,债务人据以进行抗辩,则诉讼通知方式也是一种有效通知,法院一般予以采信;5、尽量避免采用公告通知送达方式。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该司法解释第十二条所称,“本规定仅适用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有关案件”,不具有普适性。而用公告的形式送达法律文书以告知相关内容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及有关行政机关的权力,其他主体不享有该项权力。采用公告通知送达方式是否有效争议很大,不宜采用。
  4、通知的时间。关于转让通知时间问题,法律无明确规定。倡导在债权转让的同时通知债务人较为合适。      

六、主持人:非常感谢范律师的详细解答,那么,关于本期访谈您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吗?

除了上述一般债权的转让风险之外,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形:

 1、债权让与通知原则还存在一些例外情况,例如证券化债权、无记名债券,如火车票、电影票等,仅以债券的交付而移转债权,无须通知债务人。票据债务人负有按照票据上载明的权利绝对履行的义务,而不以未收到让与通知为由拒绝履行。

     2、对于一般人(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受让金融不良债权的特殊限制

第一、受让人的主体限制。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明令禁止下列人员受让资产管理公司转让的债权: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的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士。

第二、拟受让金融不良债权,要注意避免下列导致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的情形:1、国家机关作为债务人或担保人的;2、被依法认定为涉及国防、军工等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以及其他依法禁止转让或限制转让情形的;3、与受让人恶意串通转让不良债权的;4、存在其他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转让情形的。

第三、注意审核拟受让的金融不良债权是否存在地方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因为《纪要》明确规定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者持有国有人国有资本的集团公司可以对不良债权行使优先购买权。一旦地方政府主张优先购买权,受让债权的目的将落空。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债权转让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经常会遇到。因此,了解债权受让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切实做好拟受让债权的调查,排除可能导致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的情形,对我们受让债权的经营实践,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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