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文律师

徐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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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浙江-宁波

擅长:涉外纠纷,公司企业

民间借贷利息计算

来源:徐汇文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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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期内利息;逾期利息;24%;


案例:

2014年2月15日,李某因经营需要向王某借款30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4%,还款日期为2014年5月14日。后李某到期不清偿债务,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意见:

一、期内利息

    (一)约定了期内利息

    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了期内利息,若年利率在低于24%的区间,法院支持;年利率在24%-36%区间,借款人已经支付利息或者自愿支付的,法院同意,若借款人反悔想要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利息或者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该部分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已经支付的可以要求返还。

(二)未约定期内利息

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法院同意;后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该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后又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法院支持。

(三)利息约定不明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由法院认定的利息,一般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二、逾期利息

(一)约定了逾期利息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息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利息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二)未约定逾期利息或约定不明

    1、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均未约定:两部分利息均未约定,出借人主张逾期利息的,法院基本支持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持。

    2、约定了期内利息未约定逾期利息: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利息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三)约定了逾期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等费用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迟延履行判决期间的债务利息

借款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完判决裁定等确定的金额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以法律文书确定的未付清的借款本金作为基数,不包括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

四、分析

本案的利息计算中,法院支持本金30万年息24%的部分。超过年息24%的部分若李某已经支付或者自愿支付,法院应当支持,但事后若李某反悔要求返还,法院不予支持;若王某主张超过年息24%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若李某已经支付了超过年息36%的利息,可以向法院请求要求王某返还该部分利息。

李某和王某未约定逾期利息,若王某主张按照期内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但超过年息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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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徐汇文
  • 执业律所: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302*********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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