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李某中,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市X区X乡X村 组 号,电话
被答辩人:饶某香,女, 年 月 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从江县X乡X村某组, 电话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起诉离婚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诉状中的部分陈述没有证据证实,纯属捏造,具体如下:被答辩人诉称“2011年,年底因家庭经济事务,双方发生争执,被告殴打原告头部,还将原告衣服扯坏了,因被告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2012年初原告就外出务工,两人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至今,双方未联系过。”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较好,具体如下:被答辩人诉称“2004年6月原告与被告在贵州从江打工相识,2004年7月确认同居关系,2004年7月26日原告与被告在从江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然后一起前往广东东莞打工”这说明两个事实,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是自由恋爱登记结婚的,是有婚姻感情基础的;二两人结婚至今已经有14年了,14年的相濡以沫,不是金婚,也称得上是银婚了,怎么能说没有感情呢?
三、大祥区X乡X村支部委员会的证明,知情人李某中、张某平、张某高的证言证明了: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感情较好、没有吵架;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分开是工作谋生方面的原因,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被答辩人每年回家一二次,保持持续联系;答辩人还无怨无悔地抚养被答辩人与前夫所生的小孩的事实。这样一对既没有隔阂又相互体谅的夫妻,怎么能够被离婚呢?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较好,没有分居,相互体谅,不具备《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离婚条件,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
答辩人: 代理人:邓琼泉 律师: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