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奶录律师

叶奶录

律师
服务地区:福建-福州

擅长:交通事故,公司企业,债权债务,刑事案件,婚姻家庭

同居关系法律问题大盘点

来源:叶奶录律师
发布时间:2011-10-28
人浏览

  何为“同居”?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同居是一种连续的行为状态,它并不等同于共同居住。我国现行的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同居的义务,这里的""也,""应作何理解呢?是仅理解为"",还是另涵盖""? 一种观点认为,这里的""应取广义,男女之间的同居既包括同睡也包括同吃,如果双方在一起同吃的持续、稳定状态被打乱,即使双方还在一起同睡,也不再构成同居。我们认为,这里的""应仅理解为""。夫妻之间有同居的义务也即夫妻之间有同睡的义务(当然,性生活也应是这一义务的一部分)。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同吃和同床而睡构成同居;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同床而睡,但未同吃,也构成同居;男女双方仅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同吃,而未同睡,就不能构成同居。现实生活中,有些夫妻因为感情不合或生活习惯等因素,虽在一套房屋内居住,但分室而睡,这就不能构成同居。【同睡即为同居;同睡未同吃亦为同居(例证,夫妻间分房而睡视为分居);同吃未同睡不是同居

 同居关系同居关系即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构成要件:男女,无证,有性,持续,不符合事实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        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同居关系的解除

解除方式一、自行解除 在双方不愿意继续同居时,双方签订解除同居关系协议,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债务,甚至包括感情、子女等事项做出妥善处理。

              二、诉讼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1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归人民法院管辖。但该条还有例外规定,即若这种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条32条、第40条规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这种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子女抚养   9、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财产分割  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特别注意,这不同于婚姻法中的夫妻共有财产!!即使是工资收入、一方只是产权收入也不一定是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对同居关系共有财产的分割与夫妻财产分隔不同,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关于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主张为个人所有一方负举证责任,否则视为共有,从而按共有分配!!!!!】【总的思路:一、有协议,依协议;二、无协议,单方个证明为个人财产;三、无法证明为个人财产的视为共同财产,按上面规则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11、解除非示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12、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同居的继承 首先:铁定没有继承权;其次,也许可能适当分得一定遗产;13、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被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同居与重婚  199412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112日国务院批准,19942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照此解释,我国在199421日之后不承认事实婚姻,但仍因此追究重婚者的重婚罪刑事责任。

同居引发的过错赔偿问题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8条规定,无过错方配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依据该解释第2930条的规定,此种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起诉离婚时同时提出,不得单独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受理。由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的此种请求,也不予支持。
  如果无过错方不起诉,而是由过错方作原告起诉,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不反诉损害赔偿的,无过错方还可以在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如果无过错方做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有权另行起诉。
  关于同居双方的过错赔偿问题,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但基于《民法通则》规定的过错赔偿原则,有过错的一方,特别是有配偶却隐瞒真实情况骗取与他人同居的,仍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之责。

以上内容由叶奶录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叶奶录律师咨询。
叶奶录律师
叶奶录律师
帮助过 1982人好评:26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福州市晋安区华林路338号龙赋大厦(东区)六层地铁1号线斗门站A出口或公交地铁斗门站(公交18、20、22、51、121、K1路可到)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叶奶录
  • 执业律所:福建坤广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501*********618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福建-福州
  • 地  址:
    福州市晋安区华林路338号龙赋大厦(东区)六层地铁1号线斗门站A出口或公交地铁斗门站(公交18、20、22、51、121、K1路可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