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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乐福立即辞退员工被判赔近7万

来源:吴月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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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律师评论: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该怎样界定,有谁界定,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一些企业为了逃避支付赔偿金或者其他目的,把严重违法公司规章制度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万能条款,将一些并不符合法定解除理由员工解雇,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家乐福案的重大意义在于,它告诉我们员工是否存在重大违纪并不完全是用人单位自己说了算,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交劳动者的存在重大违纪的证据,那么在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中和就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同理,用人单位在依据劳动法规定的其它条款解除劳动合同时,也应当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否则也将面临被劳动仲裁或法院推翻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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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乐福立即辞退员工被判赔近7万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 孙思娅)因认为员工存在重大违纪事项,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天通苑店(以下称天通苑店)将员工李某立即辞退。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判决认为,天通苑店“立即辞退”的处罚过重,应赔偿李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9540元。
  家乐福天通苑店将原物流处长李某告上法庭。天通苑店称,李某在任职期间,在盘点时严重违反盘点程序,将盘点清单上没有任何人签字的数据输入系统,导致盘点结果出现重大差异。此外,天通苑店还称,李某将其专属掌控的调整盘点数据的密码擅自授权他人使用,进而导致密码泄露,致使他人虚增库存。此事被举报后,家乐福总部派专员查实,在家乐福系统内部影响极为恶劣,天通苑店也因此遭受损失,开除了部分人员,撤换了门店店长,花费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天通苑店说,按照《员工手册》,他们立即辞退了李某,并没有给予他任何经济补偿金。但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却做出裁定书,认定对李某做出“立即辞退”的处罚过重,需支付近7万元的补偿金,因而他们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其无需支付补偿金。
  李某说,他在家乐福工作已有9个年头,每年若干次的盘点他都参加了,从来没有受到过任何处罚。2007年6月,李某调入了家乐福天通苑店担任物流处长。他说,家乐福天通苑店开店后,由于管理不善,每个月的损耗都非常大。
  李某说,家乐福天通苑店认为差额出现是因为存在虚报,而虚报是由于他的疏忽造成的,但实际上与他并无关系,因为按照家乐福的盘点程序,应是店长对整个盘点的质量和结果负责的。
    法院指出,虽然李某的工作方法违反了单位的标准工作程序,但是家乐福天通苑店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李某的行为给其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及影响,因此法院认为家乐福对李某做出“立即辞退”的处罚过重,并判决其赔偿李某69540元补偿金。
原文地址:www.daxianglvshi.com/show.asp?cataid=A0043&id=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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