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贺律师

李大贺

律师
服务地区:河南-郑州

擅长:保险纠纷,证券投资,债权债务

李大贺律师2011年3月1日答咨询者问

来源:李大贺律师
发布时间:2011-03-01
人浏览
 
     咨询者:你好,   个人买房的时候(商业办公,非住宅),房产公司说贷款没问题的,和银行都有合作,合同签定之前,房产公司的人也找银行查找了该个人的信用,一切正常,这个人才放心签定了合同,从去年2010年10月到现在银行都没放贷,回复是紧张,已和房产公司说过了,可是在购房合同上交房时间前一个月催促个人尽快缴纳剩余房款,否则不于交房,我想问下,如果在交房验房前,银行未成功放贷,房产公司是否可以拒绝交房,购房者又有什么权利义务呢?谢谢!  遇到过这种情况没? 
   李大贺律师:  首先,银行没能房贷的结果使卖房人(开发商)没有收到足额的购房款。
  其次,银行抵押权未能实现。
  最后,基于上述客观问题的存在,购房合同、抵押合同具是合法有效,只是出现买房人没能支付足额对价,卖房人不予交房的抗辩是由。
  至于给买房人造成的损害填补事宜,要看各方的过错,据此予以分摊。
    咨询者:买房人没有过错啊,没看到那些过错啊 
    李大贺律师:这里说的是卖房人在卖房时及合同当中的表述里有没有一定的过错,使得该损失直接或间接的发生。
比方说,“卖方人找银行查找了该个人的信用,一切正常,前一个月催促个人尽快缴纳剩余房款,否则不于交房,”
这些就会让买房人该项房屋买卖交易的“顺利”产生足够信赖。
那么结果却相反,这就是存在卖房人的过错。
   李大贺律师:但是,具体认定事宜,还要看购房合同以及买房人损害事实等而定
   咨询者:购房合同都是固定格式的,这些都没有的。
   咨询者: 哦,有数了,谢谢啊 
以上内容由李大贺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李大贺律师咨询。
李大贺律师
李大贺律师
帮助过 1260人好评:1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04号A5-A6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大贺
  • 执业律所:河南恪法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101*********485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河南-郑州
  • 地  址:
    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04号A5-A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