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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申请书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4-04-07 浏览量:0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四川天使明月律师事务所何恩乾律师。

办公地址:县司法局。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何某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何某因涉嫌“诈骗罪”一案,业经刑事拘留。受犯罪嫌疑人何某母亲杨某的委托,四川天使明月律师事务所何恩乾律师担任何某的辩护人,保护其合法权益。律师接受委托后,于2013513日在广元看守所依法会见了何某。会见中,何某向律师言明了其在公安机关已对本案的事实如实作了供述,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仅仅是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律师作为何某的辩护人,会见后也为认为,纠纷是发生在恋爱期间,且有欠条为证据,涉嫌犯罪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65条,第95条的规定,何恩乾律师特对何某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时,何某的母亲也愿意按侦查机关的规定交纳取保候审保证金。

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具体理由如下:

1、何某归案后积极向公安机关如实地供述了犯罪事实,属坦白,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认定何某主观恶性小,对何某取保候审不致再发生社会危害。

2、对何某取保候审,符合“打击犯罪与尊重、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理念。

3、对何某取保候审,能更好地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也能使何某早日回归社会,为和谐社会起到潜在的积极作用。

4、目前,何某家有年近80余岁的母亲,且在病中,她还要照顾何某的小女儿上学。何某能得到变更强制措施,有利于何某对老母亲的照顾,和小女儿的抚养,不给社会带来负担。

基于以上理由,申请人认为,对犯罪嫌疑人何某采取取保候审是“合法理、合事理和合情理”,敬请公安机关依法批准对何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如果侦查机关批准了对何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律师也将督促何某随传随到,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办该案,不碍公安机的侦查活动。

此致

广元市公安局*区分局

申请人:四川天使明月律师事务所

  师:何恩乾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1、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一份;2、杨某委托书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律师事务所《函》一份;

何恩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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