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闹得沸沸扬扬的孙浩杰拖行闵行交警茆盛泉致死一案,于2015323日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本案的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确定了涉嫌的罪名。作为一个刑辩律师,也包括任何一个冷静的公民,都应当以一个公正、客观的心态考虑这个案件,不应当被舆论绑架,而应当以反思自己,反思我们的社会。


作为一名刑辩律师,对本案中孙某的辩护思路和应采取的有利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嫌疑人孙浩天如果没有故意伤害的故意,不应当以故意伤害定罪,而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定性,或者无罪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处理。(文中人名为化名)


本案中,嫌疑人孙浩天如果没有故意伤害的故意,就不应当以故意伤害定性。根据监控录像,孙某应当是火气太冲,一时激动,只是为了和交警争一口气,不应当有(或者中国公民一般不敢有)伤害警察的故意,根据监控和车载行车记录仪的录音记录,也没有看出他用车故意伤害交警的故意,其想做的无非是逞强斗气加速闯过去左拐弯。尤其现场是茆交警跑上去才拉住了车门,当时孙某已经加速,如果他没有预见到茆交警抓住车门、或者他加速是在交警抓车门前就已经完成,就不应当认定孙某有故意伤害的故意。那样,司法机关定性为涉嫌故意伤害罪就明显不妥


如果孙某自信茆交警抓住车门的行为的不会产生死亡的结果,他主观方面可能表现为过失,即他对自己行为可能产生茆警官死亡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根据一般人的能力和行为时的客观条件,行为人能够预见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因为其疏忽大意才未预见,以致发生严重危害结果,他就应当对此结果负法律责任。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由于行为人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进而产生了避免这种结果发生的责任,他却没有有效地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因此,行为人应对自己因主观上的过于自信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


如果孙某有对于茆交警的死亡出于过于自信认为不会死亡的过失、或者应该预料到茆交警抓车门的动作可能会导致交警死亡,而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没有意料到,就应当是以过失杀人罪定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假设孙某在匆忙加速左转的过程中,根本就没有看到茆交警抓住车门,那就是意外事件,属于普通的民事伤害案件,就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直接按照《侵权责任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就可以了。


二、被害人的采用极其危险的处理方式,本身就存在着不妥当之处。


本案的受害人秉公执法的认真态度值得学习,其家属的受到的伤害也是无法弥补的,是非常令人遗憾的,但是本案的发生,受害人在孙某受到刺激情绪失控的情况下,被害人本不需要用手拉住车的门。被害人作为一名专业人士,应当知道拉车把车门的危险后果,却依然不顾危险,以致于发生了悲剧。另外,对肇事者孙某的违法行为,被害人明显不必须采用这一极其危险的方式处理。


三、本案的发生有偶然因素在起作用,出现极端的后果,处于偶然。


根据当时事发的监控录像,肇事者孙某的车辆加速,被害人茆交警用手抓住了肇事者的车后,正巧摔倒时后脑勺朝下,而头部最为危险和脆弱的地方就是后脑勺,如果伤害的是其他部位,应当不会出现这样的悲惨后果。


四、孙某事发后,孙某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的处理。孙某归案后应如实向公安机关交代,争取自首,以从轻或者减轻对自己的惩罚。


肇事者孙某事发后,没有逃离现场,而是下车后回到受害者的身旁,等待公安机关的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依据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孙某家属应当积极赔偿被害人,并争取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以减轻对自己的处罚。


孙某家属应当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尤其是未出生的、无辜的孩子,用一种真诚的悔罪行为,争取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同时,也可以减轻对自己的刑事处罚。


综上,本人认为,假设肇事者的罪名可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在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肇事者有望被判处3-5年间的有期徒刑。


这一不应当发生的悲剧,作为一名刑事律师有仅提供以下几点反思供大家思考:


一、作为每一个中国公民,我们的灵魂和修养是不是应当跟上时代的步伐。


社会的发展,使大家将传统的文明和文化传统丢失了、或者视为糟粕,但是又没有能够践行西方的文明习惯,处在没有信仰的可悲思想境地。大家都会针砭现实中的不良行为,却没有从小处做起、从先改变自己做起。假如孙某能够以守法作为现代人应当具有的素质,就不会头脑发热、情绪失控,就不会为争一口气,强行左转,从而发生惨剧。


二、公职人员的执法应当更加人性化,真正以公仆的心态处理问题。


毫无疑问,受害者茆警官是负责的,精神是值得学习的。但是如果他在处理孙某违法行为时,采用一种宽容与和缓的态度,以一位人民公仆的口气和心态处理,肇事者孙某可能就不会被激怒,悲剧也就可能不会发生。


三、法律的修改是不是应当更科学合理。


废除劳教可谓中国法治的一大进步,但是,今天我们对待公民原先需要劳动教养处理的违法行为,采用了短期的刑事处罚的方式来惩戒,这样既增加了犯罪率,同时,过多的公民因为蝇头点的过错,就成为罪犯,是不是合理科学我认为应当进一步研究。对于妨害公务罪,司法中也不再要求有对公务人员造成轻微伤的条件限制,这是不是剥夺了公民的基本权利,造成公务人员在工作中无所限制自己行为,将公民的细小动作甚至反驳都定性为犯罪。 


茆警官、孙某的悲剧真的值得我们每个人反省、值得我们的社会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