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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前应明确股东的责任和义务

来源:于敏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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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设立前应明确股东的责任和义务

吉林省某制衣有限公司于2011 2月在市工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50万元,股东为张某和李某二人,其中张某出资额为40万元,李某出资额为1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为加工服装等。

20113月王某以孙某拖欠其借款10万元为由向珲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生效后,王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孙某没有其他财产,向法院说明自己在制衣公司有设备价值15万元,可以拍卖或作价偿还借款,王某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扣押该设备后,制衣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该设备是孙某投资,但在设立该公司前,由于孙某未全部履行出资义务,对设立前的债权和债务未清算。于是制衣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孙某进行清算,法院中止了王某的强制执行。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张某和孙某等股东在设立公司前未签书面协议,仅口头约定由张某投资厂房、招聘工人及培训,而孙某负责提供设备并负责销售订单的联络,在设立公司和筹建的过程中,张某租赁了厂房并进行了装修,招聘了30多名工人,孙某也购买了设备,并进行了试生产,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方股东对经营策略,管理模式等发生分歧,各股东口头约定解除合作,但没有进行清算,随后张某又找李某作为股东共同设立了公司。公司设立前的账目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记账,公司设立前的账目均计入设立后的公司账目。在庭审中,孙某又向法庭提出证据在设立公司过程中除了已投资的设备外,还有5万元成本支出,但没有张某的确认签字,需要与张某进行结算,而张某也提出了工人的开支等成本支出7万元,该支出也没有孙某的确认签字。

主审法官对该案进行了调解,但没有成功。笔者作为公司的代理人在这起诉讼纠纷中,认为公司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自己的支出成本,而对方亦无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支出,并且违反出资义务,如继续进行诉讼,还涉及到财务审计鉴定和设备损耗的鉴定等,必将加大双方的诉讼成本,在两次庭审结束后,笔者主动与对方进行了沟通,阐明了利害关系,提出了几种调解方案:最后达成了公司替孙某偿还其拖欠王某的十万元债务,而孙某出资的设备归公司所有,其他的债务由双方各自承担,这样既解决了公司与孙某的清算纠纷,孙某与王某之间债务也执行终结。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应当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明确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和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及其他事项。并明确公司设立前股东的责任和义务。

在企业设立过程中,因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程序相对简单、成本较低及有限公司体现出的人合性、承担责任的有限性等特点,所以设立有限公司就成了最为普遍的企业形式。由于各设立人都是彼此熟悉互相信任的人,有些情况下根本就没有设立协议或协议约定不明确或约定违法,这就为以后纠纷埋下隐患。实践中,各设立人往往只憧憬公司未来的辉煌,很少考虑如果设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设立不成的法律后果。一旦公司不能成立,由于无设立协议的约定,各设立人之间难免互相推诿责任,均不愿承担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的责任,最后对簿公堂,为了避免、减少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过程中的法律纠纷的发生,中小企业除设立公司前应提高法律维权意识外,在设立后的发展过程中,对企业的行为也应加强书面合同的规范和管理,不能感情用事,认为是熟人就不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即使签订书面合同,也不注重合同的条款和细节,这样一旦发生争议,承担风险的是企业自己。鉴于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在有很多专业的法律问题,尤其是公司章程的制定更应注意,所以笔者建议如果想设立公司最好是找专业的法律人士,这样才会为企业保驾护航,使企业良性发展。

 

本文作者:吉林竞捷律师事务所  于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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