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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离婚案件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总结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5-08-27 浏览量:0

 

近来,乐陵资深律师田树森接待了很多就离婚案件进行法律咨询的当事人,大多都异口同声的问道,如何才能离婚?这个问题在法律层面来讲,是个很难具体回答的问题,但是涉及到个案,结合相应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具体如何认定呢?依照《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通常从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婚姻现状、发生纠纷的原因、分居情况及有无和好可能等诸多方面综合考虑。但是,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比如对方有重婚、婚外第三者导致感情破裂、吸毒、赌博、家庭暴力等情形,在被告坚决不同意的情况下,法院一般的做法是,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那么如果坚持离婚则需要在判决生效半年之后重新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开庭调查的重点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从婚姻基础而言就是指结婚登记之前,双方确定关系之后这段时间是否充分了解,只有具备良好的婚姻基础才能发展为稳定的夫妻关系,所以,一般情况下,双方在婚前都有不同程度的了解,至于对是否做到了完全细致的了解,则结合具体的案件证据来定。婚后感情则是指结婚登记之后,双方生活上、物质上、精神上等是否能够互相体贴、互相照顾等,是否建立起深厚、真挚的亲情等。婚姻现状是一方提出离婚后,对方是否为挽救夫妻感情作出了应有的补救措施,是否能争取得到原告的谅解等。

下面是离婚案件中,几种常见的情况,供有该类需要的朋友参考: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以上是认定夫妻破裂的常见情况,是否对你有一定的帮助,如果还有不明之处,可以联系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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