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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方式

非原创(章福阳) 发布时间:2011-05-26 浏览量:242

离婚的方式

/章福阳律师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婚姻法》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离婚的前提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隐藏为了保护孩子、家庭,如果夫妻还可以坐下来好好谈谈,还有可能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的话,建议不要随便谈离婚,而是应当深入主动沟通,化解夫妻之间的隔阂,避免离婚。

如果经过接触仍然不能谅解,必须离婚的,离婚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离婚方式:

一、协议离婚。

根据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即只要夫妻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等做出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夫妻双方可以签订离婚协议一式三份共同向一方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手续,换取离婚证。

但是这时也应注意,因为双方对法律不熟悉,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或不具可操作性,日后很可能因为子女抚养、探视、债务的承担等问题再起诉讼。所以建议夫妻双方请专业的法律人士起草离婚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详细的约定,而不要图一时快捷简单约定即办理离婚登记。

二、诉讼离婚。

离婚和结婚一样,是男女双方的权利。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判决离婚的前提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和198911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解无效的应视为感情确已破裂: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的;

(5)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且难以治愈的;

(6)婚前缺乏了解而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而难以共同生活的;

(7)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8)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9)因感情不和,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0)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提起诉讼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13)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如果存在以上情形的,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形下,可以判决离婚。

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离婚当事人应当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离婚的途径,有问题或异议应当随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避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烦。

 

章福阳律师,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离婚纠纷律师,电话150 8820 0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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