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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及量刑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3-10-20 浏览量:0

寻衅滋事罪,是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一个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93规定规定了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0137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实务中如何认定该罪作出了详细解释。

一、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属于寻衅滋事行为。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上述规定行为的,属于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在日常生活中,这种情形出现的比较多,如果发生相关行为,被害人可以先通过报警要求民警批评制止,如果之后还实施的,那么就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了,这样可以更加全面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通过上述寻衅滋事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等恶性结果,就可能同时构成其他犯罪,这时候就要依据重罪定罪处罚,而不受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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