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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买方应当注意的事项(四)——卖方主体资格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3-08-20 浏览量:11

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买方应当注意的事项(四)——卖方主体资格


   本律师在办理房地产案件中,发现很多纠纷发生的原因是卖方主体资格存在问题。比如,因子女在国外,由父母代为办理,代签合同;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仅由一人签订合同;等等。之后因为种种原因,卖方或代理人以自己无权处分房产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虽然卖方的主张有时候不一定会得到法律的支持,但是确实给买方带来不少麻烦。所以,撰此小文供大家参考。

   首先,买方必须了解房产到底是谁所有的。这点,我们通常做法是看房产证及土地证,上面是否有共有人的登记,如果有,则必须将共有人也作为卖方一起签字。另外,如果房产证土地证只有一人登记,无共有人时,买方也应当将其配偶作为卖方要求其签字,如果有配偶的话。

   其次,如果真的不方便,而要求父母、配偶等代理买卖的。这种情形,十分常见,如果要等他们自己来签合同,可能要等很长时间,要尽快签订,这时候,我们可以采取如下途径:一方面电话联系产权人及共有人,询问是否授权他人代为买卖房产,将通话内容录音保存,作为日后对方反悔时的维权证据;另一方面,在合同内容上加一违约条款来约束代理人:

   “卖方代理人在此承诺:本代理人已经明确获得产权人的特别授权,可以签订本合同,代表产权人以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处理该房产,如日后产权人(含共有人)以未经其授权签订本合同而拒绝履行本合同的,本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房价款的20%作为赔偿,中介费及所有费用均由本人承担。”

   如果是夫妻一方签订买卖合同,也应再加一条:

   “卖方XX在此承诺:本人已经明确获得其他共有权人的同意,可以签订本合同,代表共有权人以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处理该房产,如日后共有人以未经其同意签订本合同而拒绝履行本合同的,本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房价款的20%作为赔偿,中介费及所有费用均由本人承担。” 

  通过上述处理后,代理人及卖方均会考虑违约后果,一般会继续履行合同,可以减少买方的损失,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章福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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