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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买方应当注意的事项(三)——过户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3-08-15 浏览量:0


买方支付房款的目的是取得房屋所有权,根据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屋作为不动产,只有在办理过户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才真正获得所有权,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而没有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将不能依法行使权利。笔者代理很多案件中,多半是因为合同约定不具可操作性导致纠纷,买方利益受损。所以,这里为大家简要介绍一下过户条款的注意事项。

二手房交易市场的约定:买方在某日期前支付首付款若干,卖方将房屋腾空并将钥匙交付买方供买方使用;买方在某日期前支付尾款多少,卖方在买方付清尾款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这种约定比较常见,作为普通百姓,可能也不会发现有什么问题,认为买房子肯定要先付清房款,而且人家已经在付首付款后就交付使用了。这里我来说几种可能性:买方在支付全款后,去办理过户手续,却被告知房产被查封,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或者房产已经过户给第三人,后面经了解,卖方外面欠了一屁股债,根本还不清,所以被人起诉他把房子查封了。对于买方来说,此时他享有的只是一份无法得到清偿的债权,但是买方实际已经倾其所有,现在什么也没有了。心情也可想而知。

所以,买方一定要将过户条款约定好,防止类似情况发生。这里我草拟一个条款,供大家参考:

买方在某日期前支付首付款若干(尽量少),卖方在买方支付首付款的同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视情况:同时将房屋腾空并将钥匙交付买方供买方使用);买方在房屋所有权证书过户至买方名下后若干日内支付款项若干(适当留一点费用作为尾款),卖方同时将水电、煤气、电话、宽带等等均过户至买方名下;买方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过户至买方名下后立即付清尾款。

这样约定可以保障买方权益最大化。在首付支付前和卖方一同办理过户手续,发现无法办理过户时即停止支付。结合后续违约条款,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章福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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