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志勇律师

侯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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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公司企业,劳动纠纷

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交房和违约责任

来源:侯志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6-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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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交房的原因分析
  
  1、不可抗力:包括政府行为、社会事件、恶劣天气、技术难题等。
  2、房屋相关资料不完备,房屋未能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房屋负担其他权利或产权瑕疵。

  3、开发商与施工单位有工程款结算纠纷

   4、买卖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因规划手续不全、资金不到位等原因导致无法按约定的期限交房。

  5、开发商工作失误 ,开发商本可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房,但因工作中发生失误,迟延通知购房者收房。
 
  三、逾期交房的责任认定
  (一)交付条件的认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第6.0.7条规定:“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建设部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否则,不允许投入使用。”因此,我们认为,应以开发商是否取得其当地建设管理机构发出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为标准。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取得了备案证,就具备了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可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房地产项目峻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峻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峻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我们认为,商品房验收产生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开发商与政府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单位;客体是如果商品房的验收仅有开发商自行组织的验收是远远不够的,不仅其公信力受到质疑,而且也不可能指商品房的质量;内容是商品房的质量是否合格;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商品房可以进入市场,可以交付给业主使用。因此上述就是约定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交付使用许可证书》为条件。如取得了该证书,就具备了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否则,视为不具备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就要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逾期交付违约金计算

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从逾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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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侯志勇
  • 执业律所: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20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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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