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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五粮液虚假陈述赔偿之诉的民事诉讼代理的通知

来源:牟瑶知产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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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9日中午,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粮液”,股票代码000858)突然发布公告称,其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受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于是,五粮液公司股价当日下午应声狂跌其后数日内,五粮液股价依然呈现跌势,抛盘明显。

2009年9月23日,中国证监会对调查中的五粮液案作出了初步调查,并将初步调查结论向媒体作了通报。2011年4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对五粮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1〕17号);5月28日,五粮液刊登《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称:经查明,五粮液信息披露存在以下违法事实:经查明,五粮液信息披露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2009年3月17日,五粮液的《澄清公告》存在重大遗漏;二、在中科证券的证券投资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三、2007年年度报告存在录入差错未及时更正;四、未及时披露董事被司法羁押事项。对五粮液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唐桥、王国春等8名高管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至25万元不等罚款。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007年11月30至2009年9月9日期间买入五粮液股票,并于2009年9月9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存在损失的投资者可以2013年5月27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五粮液等虚假陈述行为人赔偿因其虚假陈述导致的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

拟委托的投资者应向我事务所提交您的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五粮液股票的对账单或交割单或成交记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以及您的联系电话及邮编、地址。现我所已经代理4位股民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第一批赔偿之诉,正在等待中院答复。第二批起诉工作已进入筹备阶段,望有意者速与我所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蜀汉路259号宏亚大厦4楼(省高院旁)电话: 028-87544688、13402862206联系人:白律师E-MAIL:faaozq999@163.com,1939603190@qq.comQQ:1939603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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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牟瑶知产
  • 执业律所: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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