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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意外跌落,场所管理人是否应该担责?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0-02-23 浏览量:0

公共场所意外跌落,场所管理人是否应该担责?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立烽 李清连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衣食住行与公共场所的联系愈加密切,在公共场所活动时意外受到伤害的事件也时有发生。福建省武平县的廖某在一公共休闲场所歇息时,倚靠的护栏突然断裂导致其摔成九级伤残,廖某将该场所所在地的居委会诉至法院,近日,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8年8月上旬的一天,廖某带孙女在某休闲场所玩耍,倚靠在水泥护栏上时,栏杆突然断裂脱落,致其不慎跌落至高约两米的坎下,经鉴定,廖某构成九级伤残。廖某遂将该休闲场所所在地的A居委会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278809.2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事故发生地为A居委会管理的休闲场所,此处设有健身器材及围棋、象棋等活动设施,健身场所沿边水泥栏杆是由该居委会安装使用。该居委会作为该休闲场所的管理人,未对其安装的护栏是否符合公共场所护栏的安全规范进行检测,对栏杆存在的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未及时进行排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健身场所虽系供市民休闲活动的公益性活动场所,但非营利性不能成为免责事由。A居委会作为涉案场所的管理人,对该场所内的建筑物、配套设施、设备等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A居委会对廖某的人身损害后果,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此外,廖某作为成年人,对栏杆的安全隐患未尽到注意义务,其倚靠姿势、动作幅度等与损害事实的发生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应对自身损害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遂据此酌定A居委会承担70%赔偿责任,廖某承担30%责任。

  ■法官提醒■

  当前,我国正处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大家应尽量避免到公共场所、人员聚集的地方进行活动,在进行社会活动时,也一定要注意防范安全隐患,保障自身安全,以免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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