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何某是陈某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建设公司)承包的沉井工程的工人,**建设公司将**区**工程中的沉井工程部分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陈某施工,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何某与陈某之间形成雇佣合同关系。2012年9月7日,何某在施工工程中右手1-3指被夹伤,后送至**区中医院住院治疗。2013年6月7日,何某申请进行伤残鉴定,经该院摇珠选定**司法鉴定所为司法鉴定机构,2013年7月23日,该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何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

  审理观点

  根据法律规定,在雇佣合同关系中,陈某雇请何某做工,何某在施工过程中受伤,且自身没有过重大过错,陈某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承揽合同关系中,**建设公司未严格审查承揽人即陈某是否具有施工资质,其在选任承揽人上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该院酌定**建设公司对何某的全部损失在40%范围内与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条援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威法评析

  在这里,小编有必要对发包方、分包方和雇主之间责任承担问题作进一步的厘清: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一起对遭受人身损害的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应当明知的,由雇主自己承担赔偿责任,与发包人和分包人无关。也就是说,一旦认定发包人、分包人与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责任,那么遭受人身损害的雇员可以向任何一方、数方或全体请求损害赔偿责任,被请求方都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还需注意:在发包人、分包人与雇主内部还存在一个责任份额的确定,确定标准为各方对人身损害发生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的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