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魏某处置开办北京昌平 幼稚园,并聘请涂某担任园长,但一直未能取得营业执照及办园资格。而后,魏某扣发了涂某二月份工资。不久后,魏某又单方面解除了涂某的园长职务。

  涂某以魏某所办幼稚园虽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但其已付出劳动,魏某不向其支付劳动报酬违反劳动法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魏某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克扣的二月份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以及未休年假七天的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威法分析

  用人单位未成功设立的,则其与劳动者之间不具备成立劳动关系的前提,因此劳动者与发起人之间构成雇佣关系,并按照此关系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本案中魏某开办的幼儿园无营业执照及办园资质,该幼稚园设立不成功。被告魏某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用工主体,应当认定为劳务雇佣关系。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以不属于劳动法保护范围驳回涂某的起诉,建议另案起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