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法分析:

  由于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具有不平等性,故劳动合同纠纷不适用与一般民事合同相适应的协议管辖。在劳务派遣合同中,由于劳动者对合同的履行为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因此可依据用工单位的实际用工地点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据此确定管辖法院。

  案例展示:

  孙某曾与某上海外企公司(劳务派遣公司)签订聘用合同,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地为上海,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的争议,应提交该上海外企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的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签订后,孙某被该上海外企公司(劳务派遣公司)派往某软件公司的北京分公司工作。孙某和公司发生矛盾,向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上海外企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

  裁判结果:

  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上海浦东外企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裁判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汇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