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倦律师

张晓倦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知识产权,婚姻家庭,刑事案件,综合

电话通知行为人到案后又提前抓捕的还能否认定为自首

来源:张晓倦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25
人浏览

电话通知到案不具有强制性,效果等同于办案机关告知犯罪嫌疑人,我们正在找你,希望你自己来过来。这跟公开发布“通缉令”类似,公开发布“通缉令”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情况下无法联系上犯罪嫌疑人,一来是告知嫌疑人我们正在抓捕你,当然也欢迎你来投案自首,二来是表示公安机关公开的展开了抓捕。通缉令公开发布后,如果嫌疑人主动来投案的都可以认定为自首,那么“电话通知”后来投案又如实交代的当然应当认定为自首。而电话通知行为人到案后,行为人没有潜逃并打算来投案的,公安机关提前抓捕的,仍可视为自动投案。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据此,自动投案是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自首的前提条件。对于如何认定自动投案,《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自动投案除了典型的行为人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外,还包括“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等情形,对自动投案的时限予以了放宽,降低了自首的认定标准,目的是鼓励行为人悔过自新,积极投案,有利于分化瓦解共同犯罪人,及时破案,节约司法资源,符合刑法设立自首制度的立法本意。从自动投案的本质上而言,无论是典型的自动投案还是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都应当体现行为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那么如何认定“确已准备去投案”呢?笔者认为,还应当根据证据裁判原则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来把握,具体为:第一,行为人要有真实的投案意愿,即要有主动到案接受询问的意思表示;第二,要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有准备投案的客观表现;第三,如果没有公安机关的及时介入,行为人会实施向有关机关投案的行为;第四,没有证据证明在行为人确已准备投案时又在积极实施外逃等逃避侦查的行为。

以上内容由张晓倦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张晓倦律师咨询。
张晓倦律师
张晓倦律师
帮助过 9299人好评:88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39号广东国际大厦A座7楼、17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晓倦
  • 执业律所: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01*********227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 地  址:
    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39号广东国际大厦A座7楼、1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