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开发商办证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办证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而不适用诉讼时效,即便逾期办证违约金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未获法院支持,买受人仍然可以请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办证义务。
履行办证义务是开发商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另一重要形式,对于买受人请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办证义务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转移房屋所有权是开发商的主要合同义务,办证是转移房屋所有权的重要环节,所以办证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由于此种意见不利于解决逾期办证问题,在实践中较少运用。第二种意见认为,办证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但对于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理由有所不同。有的认为,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准,因此办证行为理论上可以理解为转移物权的“物权行为”,而非合同约定的债权行为,所以办证请求权应为物权请求权而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有的认为,开发商首先交付房屋,而购房人合法占有房屋便具有事实物权人的地位,办证请求权是买受人基于该地位享有的、圆满行使所占有的房屋所有权的权利。有的认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交付房屋是开发商最基本、最主要的合同义务,而办证则是从给付义务,因此在主给付义务已经履行的情况下,从给付义务不得单独适用诉讼时效。
笔者赞同办证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理由是:物权变动是指所有权过户、抵押权发生等物权变动事实。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为“债权合意+登记生效主义”。双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是发生商品房物权变动,在此过程中,登记显然属于物权行为,买受人依据合同享有的办证请求权应为物权请求权而不适用诉讼时效。所以,本案中虽然梁某请求某公司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未获法院支持,其仍然可以请求某公司为其办理房产证。
此外,如果由于出卖人的原因房屋无法办理房产证,比如因土地使用手续不合法导致无法办理房产证,此时买受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解释》第19条的规定,买受人有权退房,同时还可以要求出卖人赔偿其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