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倦律师

张晓倦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知识产权,婚姻家庭,刑事案件,综合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装修怎么处理?

来源:张晓倦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15
人浏览

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是指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在剩余的租赁期限价内尚存在的价值。

一般情况下,租人会根据其对房屋的租赁期限对所租赁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当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对于承租人来说,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已经在租赁期限内使用完毕,其使用价值已经完全丧失。因此,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出租人不用对附合的装饰装修物予以补偿,出租人自愿补偿除外。

 

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出租人和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时,由于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限未满,承租人对其按原约定履行期限投资的附合于房屋的装饰装修物价值并未完全物尽其用,即在剩余租赁期限内附合的装饰装修物还存在一定价值;出租人和承租人往往对装饰装修物残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需要通过评估方式予以确定。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装饰装修物的“现值损失”应按照装饰装修造价审计鉴定方法确定。

房屋租赁合同期满的,装饰装修物价值在租赁期内已经摊销完毕。

 

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以上内容由张晓倦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张晓倦律师咨询。
张晓倦律师
张晓倦律师
帮助过 9299人好评:88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39号广东国际大厦A座7楼、17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晓倦
  • 执业律所: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01*********227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 地  址:
    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39号广东国际大厦A座7楼、1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