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倦律师

张晓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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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能否约定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

来源:张晓倦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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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可约定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


    首先,夫妻双方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经双方协商一致,会将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等书写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局备案,作为双方离婚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处理意见的表示,日后出现纠纷,需参照该离婚协议作为处理依据。离婚协议书写内容属于夫妻双方意思自治的范畴,只要双方没有争议、可达成一致意见,民政局亦不会干涉双方协议的自由。


    其次,虽然未成年子女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能力为由 ,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因此,未成年子女接受赠与的行为是有效的,夫妻离婚协议中可以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给未成年子女。


    二、离婚诉讼原则上不应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


    因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为案件当事人,子女系案外人。故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只能在当事人即夫妻双方之间进行处置。因此,离婚诉讼中,无论调解离婚或判决离婚,均无法以子女为主体进行财产分割,而只能在夫妻双方之间进行处置。


    司法实践中,夫妻双方如果可以就子女抚养、抚养费、财产分割等方面调解解决,或约定较高抚养费,或约定抚养子女一方多分财产等方式进行解决,为较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但夫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的调解案件,法院将依法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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