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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幼女与强奸罪的界限

来源:陆沛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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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幼女与强奸罪的界限

近期经常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屡屡听闻发生幼女被性侵,被猥亵的事件,特别是当这些事件发生在学校、宿舍等未成年人的托管机构时,都会导致舆论哗然并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鉴于现实情况的不断变化、法律的滞后性,2013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扩大了强奸罪的适用范围,对特定情况下性侵幼女之行为直接定性为强奸,加重处罚,严厉打击该类犯罪。

(一)何为幼女

      刑法上的幼女并不是指未满18周岁的女性,而是指未满14周岁的女性。

    A、奸淫未满14周岁的女性,构成强奸罪,并应从重处罚,与幼女发生关系,一般不问幼女是否同意,都视为犯罪。

    B、奸淫已满14周岁的不满18周岁女性,构成一般的强奸罪。

   特殊情况,性侵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的主体是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的,应该从重处罚。

     (二)犯罪主体

      强奸(幼女)罪的主体是指年满14周岁的男性,当然在特殊场合,女性协助男子实施奸淫行为,同样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因此,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男子强迫、威胁、利诱等手段与未满14周岁女子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幼女)罪,但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

      特殊情况,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男与未满14周岁女子自愿、偶尔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如怀孕、流产等),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三)是否明知幼女的参考指标

A、以女性的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因素考察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对方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

    B、与未满12周岁幼女发生关系,不论自愿与否,直接推定明知是幼女

     (四)奸淫幼女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25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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