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武琳律师

杨武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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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左某某)

来源:杨武琳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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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在接受了本案第三被告人左某某的家属的委托后,我作为他的辩护人,在开庭之前仔细阅读了起诉书以及本案的案卷,并多次会见了我的当事人,在对本案有了全面了解后,形成了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考虑。

第一,起诉书第4页所提出的左某某明知K粉、冰毒是毒品,仍进行贩卖的指控,这一点没有事实依据,左某某没有参与贩卖冰毒的犯罪活动,这在前面已经指出,在此不再赘述。

第二,起诉书第3页提到2010年3月10日左右,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左某某商议到长沙购买毒品K粉拿回株洲进行贩卖。这一点与事实不符,唐某某、李某某、左某某三人是2010年3月12日下午去长沙购买K粉的,在此之前李某某与左某某根本就不认识,而且在去长沙的途中二人也几乎没有说话,因此起诉书认定的三人于3月10日左右共同商议的事实是不存在的。这在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也得到了应证,在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第3页是这样表述的2010年3月10日左右,唐某某和李某某商量好共同出资去长沙购买毒品K粉。我们认为,公安机关的表述更客观、更准确地反映了本案的真实情况。

第三,被告人左某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只是在犯罪前期参与了购买毒品的活动,而在后期并没有参与实际贩卖毒品的行为,因此我认为他的犯罪情节是比较轻微的。从公安机关对李某某、唐某某的讯问笔录可以看出,2010年3月12日下午,由唐某某、李某某共同出资,唐某某、李某某和左某某一起到长沙购买了K粉20.8克。当天晚上唐某某、李某某携带全部毒品回到了株洲,而左某某没有回株洲,而是独自留在了长沙,就此与唐、李二人分开。此后唐、李二人将K粉卖给他人的事情,卖给谁,在什么时候、什么地点卖的,卖了多少钱,左某某没有参与,对此一概不知,唐、李二人卖K粉得到的钱也没有分一分给左,左更没有主动要过一分钱。由此可见,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左没有获利,其帮助唐、李二人购买K粉的目的纯粹是出于哥们义气。因此说左某某在本案中主观犯罪意愿不强,情节轻微。

第四,被告人左某某犯罪情节比较轻微,其协助他人购买K粉的重量只有20.8克,次数只有一次,而唐某某、李某某二人向他人销售毒品的重量最多也只有(3次)2.4克。根据《刑法》及其他相关规定,K粉属于氯胺酮类毒品,贩卖此类毒品重量在200克以下的为贩卖少量毒品,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而无论是20.8克还是2.4克相对200克来说又是比较少的重量,因此我认为被告人左某某的犯罪情节从这点来说也是比较轻微的。

第五,被告人左某某被抓获后,认罪态度好,有追求立功的意愿和实际行动。我们在看守所会见左某某时,他多次向我们表达了内心对此事的悔恨之意,深刻认识到了他的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以及对自己家属造成的巨大伤害。同时他反映,他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曾经带领公安人员到长沙抓捕向他提供毒品的犯罪分子,只是由于客观原因没有将其抓获。在得知这一情况后,我们立即向办理此案的荷塘禁毒大队的李警官进行了落实,他证实确有此事,只是由于没有抓获犯罪分子,所以他的行为不能算作立功,没有写入案卷。但我认为,虽然达不到立功的条件,但是最起码表达了左某某追求立功的意愿和积极的认罪态度,应当作为法庭对他从轻量刑的一个酌定情节。

第六,被告人左某某在本案中属于从犯,根据法律规定,这是对他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一个法定情节。这在起诉书中已经认定,在此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被告人左某某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又系初犯、偶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左某某的犯罪事实,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同时我认为,虽然左某某已经是成年人,但毕竟只有二十岁,刚刚走向社会不久,涉世未深,此次陷入犯罪泥潭与其受社会不良风气的毒害有很大关系,恳请法庭综合这些因素,对其从宽处理,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武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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