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泽元律师

段泽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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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期间,员工可以经营与单位相同的产品吗?

来源:段泽元律师
发布时间:201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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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最近,有客户问我,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有一管理层的员工自己本身还经营着一个厂,该厂生产的产品和自己单位的产品是一样的,对这种情况是否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疑问。


     对于这个问题,《劳动合同法》第23条和第24条有关于劳动者的竞业限制规定。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关键岗位、掌握本单位重要商业秘密的员工通过一定方式约定在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从事相同的职业或自行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的一种限制,而用人单位为此要付出一定的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符合上述竞业限制要求的约定,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劳动者应当遵守竞业限制的约定,自不待言。但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是否也应当遵守该义务呢?
     虽然,《劳动合同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是竞业限制制度本身是为了防止员工利用在本单位工作过程中知晓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其他不为一般社会公众所知晓而能给用人单位带来商业利益的信息,既然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都须遵守该义务,那么,很显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更应该受此约束,这从逻辑上即可以推断出来。
     回到本文的问题中来,如果双方之间没有签订竞业限制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该义务呢?
     我认为,劳动者也应当遵守该义务。但是用人单位应当完善自己的管理制度,避免用工风险。毕竟,通过法律认定何为商业秘密,违反了这种义务应当接受何种惩罚是非常严谨的。
     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怎么做呢?应当在管理制度上下功夫,制定单位的保密制度,规定知道公司商业秘密或一定范围的高层管理人员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必须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为他人经营或者为自己经营与所在公司相同的产品或者业务,签订保密协议,规定如劳动者违反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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