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传飞律师

薛传飞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刑事案件,综合

郑某某因盗窃罪被刑拘,逮捕后委托成功取保候审(真实成功案例)

来源:薛传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07
人浏览

 

郑某涉嫌诈骗罪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书

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接受郑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郑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人,郑某于2017年5月×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后于2017年6月×日,被贵院批准逮捕。经会见犯罪嫌疑人以及了解案情后,辩护人认为其没有羁押的必要性,对其取保候审没有社会危害性,具体意见如下以供参考并采纳:

1.本案事实清楚,证据较为确实充分,在本案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且犯罪嫌疑人郑某自愿认罪。

郑某虽在侦查初期并没有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但是在辩护人的法律帮助及侦查机关的劝导下,已自愿认罪,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2. 本案涉案数额相对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犯罪嫌疑人郑某与被害人虽不认识,但另一犯罪嫌疑人牟思佳与被害人系旧识。本案系熟人之间作案,社会危害性低于一般犯罪。

3.犯罪嫌疑人郑某尚有×岁的女儿需要照顾,不适宜进一步羁押。

4、犯罪嫌疑人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李×,并获得了李×出具的谅解书。

5、郑某的行为符合《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犯罪嫌疑郑某的行为虽然涉嫌诈骗罪,其属于初犯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属于从犯且具有悔罪的表现。另外,其亲属愿意以人保或者财保的方式为其保证,并承诺在其取保期间对郑某严加管制和教育。郑某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综上所述,辩护人特向贵院提起羁押必要性审查,请求贵院依法调查,对犯罪嫌疑人郑某变更强制措施。

 此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薛传飞律师

                     2017年 7  月    日



以上内容由薛传飞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薛传飞律师咨询。
薛传飞律师
薛传飞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243人好评:16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杭州市江干区钱江新城新业路228号杭州来福士广场T2-12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薛传飞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44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杭州市江干区钱江新城新业路228号杭州来福士广场T2-1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