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成功案例)涉嫌交通肇事罪——成功取保。
赔偿和解协议书
甲方:夏××,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乙方”包括王××的三个亲生子及孩子的亲生母亲 。
“众亲属”包括在本协议中签字的所有乙方及其亲属和逝者王××的亲属。)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就甲方因交通事故至受害人王××死亡一次性赔偿事宜与乙方及亲属友好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乙方对甲方的行为表示谅解,双方就此事一次性了结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2017年4月1日20时左右,甲方夏××驾驶浙DZ7V21轿车行驶至永丰公路上虞区永和镇长城号码机厂门口地方,与并排行走三人中靠马路最里侧的受害人王××发生碰撞,至受害人王××受伤。后夏××要求受害人同行人马上报警,为挽救受害人生命及时治疗,甲方离开现场去筹钱,几小时后甲方返回并向医院及时支付了全部抢救费用。但不幸最终王××仍抢救无效去世。
二、事故发生导致王××受伤,后在 医院抢救治疗(详见住院病历),抢救期间治疗费13万余元均由甲方支付(详见票据)。甲方又安排随后前来探望的乙方众亲属至今的食、宿费用,并支付交通费用6000元、赔偿款15万元。
三、甲与众亲属共同协商,由甲方因王××的不幸去世一次性赔偿乙方人民币 元(大写: ),以上赔偿数额及方式众亲属均表示认可并一致同意。扣除前期已经支付的赔偿款 (大写: ),甲方还需支付的剩余赔偿款总数额为 (大写: )。
四、上述赔偿款分 笔支付完毕。协议签订当日支付 元(大写: ),剩余 元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完毕。
五、所有赔偿款由甲方打入众亲属指定账户。乙方指定账户为:开户人 ,开户行: ,银行账号: 。最后一笔赔偿款支付前该账户不得更换或注销等,因提供的账号错误或更换账号等导致甲方无法付款等后果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六、本协议第三项约定的赔偿款 元(大写: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赔偿项目:医疗费、误工费(包括处理丧葬事宜的亲属花费)、护理费(包括亲属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包括处理丧葬事宜的亲属花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等所有子女)、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即签订本赔偿协议后,双方就逝者王××赔偿事宜一次性彻底解决,双方互不追究。本协议签订后众亲属未在本协议主张的任何赔偿事宜一次性放弃。
七、本协议签订后,众亲属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再次就此次交通事故向甲方及其亲属要求任何索赔,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第六条约定的赔偿项目。
八、众亲属必须保证:除本协议相关权利人外,王××没有其他继承人和共同生活的人可以要求因王××死亡而主张赔偿。若其他人向甲方及其亲属再次主张赔偿,确定的赔偿款由众亲属承担,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甲方再次支付赔偿款后可以向众亲属中所有人追索,追索花费的诉讼费、误工费、食宿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全部由众亲属承担。
九、本协议签订后,如日后众亲属中任何人再以起诉、上访等任何形式再主张王××赔偿的相关权利视为违约,除需返回收到的全部赔偿款外,还应向甲方已经支付的赔偿款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众亲属间承担连带责任。甲方因追究众亲属的违约责任花费的诉讼费、误工费、食宿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全部由众亲属承担。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议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协议自双方签章、签字按手印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一份,公安机关及法院各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签字):
乙方亲属:
王××亲属:
附:众亲属个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王××死亡证明、火化证明一份、众亲属间身份关系证明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