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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成功案例)网络盗窃——法定刑最轻判决辩护词

来源:薛传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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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杨某某父亲杨林的委托,指派薛传飞律师担任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一审阶段的辩护人。开庭前我们认真研究了西检公诉刑诉[2017]×号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多次会见被告人与其沟通,现结合今日庭审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但综合本案案情,量刑时应对被告人杨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案发时仅19岁,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能主动并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量刑时应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某文化程度较低,平时遵纪守法,一贯表现良好,常年在外打工为生,案发前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此次犯罪是因被告人杨某某法律知识有限,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的,且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被告人杨某某在归案后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被告人就主动、诚恳、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完全配合侦破案件,量刑时请予以考虑对其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且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时应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积极、主动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对自己所犯罪行无比后悔。对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受害人造成的危害表示出深深的歉意,并表示要彻底吸取这次案件的深刻教训。今天又当庭自愿认罪,其行为进一步表现了其彻底的认罪、悔罪态度。纵观整个案件的发展过程,不论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今天的审判阶段,被告人杨某某都是积极主动、诚恳的去面对、认识自身的错误,其一直自愿认错的举动更说明了其悔改的决心、并正在积极的改正错误,尽最大能力弥补自己的过错。沟通时被告人杨某某也多次表示对家人的歉意。正是这种深刻的思想认识,让被告人决心彻杨某某底改过。请法庭对上述事实予以考量,在量刑时对被告人杨某某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杨某某主观过错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全部退赃,社会危害性和后果较小,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杨某某从轻处罚。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盗窃存在侥幸心理,且盗取的大部分钱均己留存并未悔恨。案发后积极表示要求退赃退赔,且已经全部退赃,并取得受害单位口头谅解。

四、被告人杨某某家中母亲患有心脏病且长期以药物维持,不能受到精神刺激。被告人杨某某父亲常年在外打工,以此收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请求人民法院考量其家庭情况,对其从轻处罚。

五、对被告人杨某某的量刑建议。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综合本案案情和法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案发时仅19岁,被告人杨某某此次犯罪是由于因一时贪图享乐、好逸恶劳头脑发热,加之其受教育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在犯罪之后的日子里每天无不是陷入深刻的悔恨与自责的情绪中去,一方面是对自己行为对受害人、对社会带来的危害深深的反省,另一方面是对身有疾患母亲的无尽的愧疚。辩护人诚恳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杨某某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量刑时适用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给他一次痛改前非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薛传飞律师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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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薛传飞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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