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尾款及违约金)

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接受西安XX广告有限公司(原告,以下简称“XX公司”)委托,就西安新景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诉西安KK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以下简称“KK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针对诉讼请求、法庭调查、争议焦点等发表如下办案心得

一、 关于产品质量异议期。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合同从签订到施工完毕为2014年1月3日至2014年1月15日,但收取尾款时间为合同签订后60日内,即自2014年1月15日至2014年3月3日期间,期间有47日XX公司是完成了施工合同,但未收取款项。再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未保留相关质量保证金,到期后应当将全部款项付清。可以看出,KK公司有权在施工完毕后至付款之前的47日内就产品存在的质量提出异议,但其并没有提出。只是在XX公司在合同约定应付款之日后要求付款时,KK公司在为了拒付款项才提出所做的字体用光面还是磨砂面的问题。法庭在庭审中要求查明的KK公司有无提出口头质量异议,经核实从来没有提出过。

二、关于产品质量问题。

1、展板尺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制作,但XX公司在交付和安装时是在KK公司内,KK公司派员参加了产品验收,如其认为尺寸存在差异,完全可以拒收,但其当时接受了安装,应当视为双方对合同变更达成合意。

2、关于数额差异,法庭调查很清楚,15个展板已经包括了KK公司提供的所有素材,并且每个素材均有其签字确认后(签字的素材保留在XX公司XX公司才做出的,其自始至终并未提出做10个空白展板。因此新景的交付数额是符合约定的。

3、关于锈迹。KK公司提出XX公司立体字部分采用“不锈钢”材料质量有问题没有依据。XX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使用的不锈钢材料均为同行业使用品质,制作立体字的工艺为手工制作,因此出现部分毛刺属于技术范围内的正常现象。关于锈迹XX公司留存有该项目使用不锈钢材料,在短时间内没有出现KK公司所提出的“锈迹斑斑”现象,KK公司属于电力电容公司对腐蚀性强酸、强碱材料等容易获得,照片上出现的黑斑,XX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有可能是人为故意操作。且根据XX公司在安装完毕后牌照,不锈钢字体完全没有严重锈迹也可以比对。

综上所述,根据XX公司KK公司签订的《试验室展板施工合同》第4条第2款约定:剩余的30%在试验室展板安装完成后并无质量等问题后付清所有余款。另根据该合同第6条第1款约定:KK公司应在试验室展板安装完成后并无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合同签订后60天内向XX公司支付费用,逾期不支付的,XX公司有权每延迟一天按照中标价10%标准处罚。KK公司逾期不支付剩余30%款项违背合同精神,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