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  信用卡透支五万不还钱如何定性

  2007年,高某向中国工商银行宁夏分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信用额度为5万元。20097月,高某用该信用卡透支现金5万元,由于超限透支后逾期未还,银行两次向高某进行催收,并多次向其发出警告,他却一拖再拖始终未能还清欠款。直至2010年,高某被依法刑拘,这才匆匆还清了所透支欠款。

  不过,此事并未了结,检察机关认为高某的行为已经因涉嫌构成经济犯罪,后被批捕提起公诉。中卫市沙坡头区法院审理后,一审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高某不服提出上诉,中卫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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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恶意透支超五千是犯罪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单位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恶意透支5000元以上就属于数额较大,可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一般来说,每家银行都有规定的信用卡还款时间和最低还款额要求,逾期不还,银行将进行催收。如果在催收后3个月仍不还钱的,就可以推定其有主观恶意透支的故意。

之二  盗取存折又存款行为如何定性

  蔺某盗取工友存折及密码后,将其中的4300元全部盗领,之后蔺某怕事情败露,又将4300元存回被害人存折。几天后,蔺某又从存折内盗领3000元后将存折销毁。在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蔺某盗窃的数额应计算为7300元,蔺某自己则认为应按照3000元计算。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认定蔺某盗窃4300元,并以盗窃罪判处其管制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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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蔺某盗得被害人的存折及密码后,将存折内的存款全部提取,即认定为盗窃犯罪既遂。他将窃取的存款存回被害人存折后又再次提取部分存款,应属重复盗窃,盗窃数额则应以第一次盗窃既遂的数额认定,数额不予累计计算,仅作为酌情从重的情节考虑。鉴于蔺某案发后能积极筹款退还被害人并预缴罚金,其所在社区也出具书面证明建议从轻处罚,法院一审对蔺某作出了如上的从轻处罚。

之三 顺走男友银行卡消费万元

  去年2月,在朋友的介绍下,强强认识了晓雨。两人一见钟情,很快热恋并同居。然而,在日常交往中,晓雨却把强强送她的金手镯变卖,还偷走强强的银行卡消费1万余元,再把买来的首饰等东西变卖还债。几次争吵之后,强强向警方报案,称晓雨偷走了自己的银行卡。

  就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两人登记结婚,强强到公安局要求撤案,称这是他们的家务事。可法律毕竟是严肃的,该案最终被检察机关公诉到了法院。经过两审,法院认定晓雨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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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拿走恋人财产违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晓雨犯罪时与强强是恋爱关系,但她并没有权利保管和支配强强的财产,晓雨采取非法手段秘密窃取强强的银行卡后进行取款和消费,其行为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从法律上讲,没有结婚的男女朋友在法律上是毫无关系的两个人,也就谈不上共同财产的问题,在未征求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一方不得随意支配另一方财产,否则就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