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北京某经ó中心签订《协议书》约定,因经ó中心无力偿还所欠王某的借款,故将经ó中心建造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抵顶给王某。为此,王某起诉至昌平法院,请求确认《协议书》项下该经ó中心建造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归王某所有。日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某称,北京某经ó中心因投资建设汽配市场于2007年9月向原告借款,至2010年3月30日累计欠本息240万元不能偿还。遂双方于2010年4月16日签订协议书,约定λ于东三旗村其所承租的某物流公司地块上建造的所有房屋及附属设施归原告所有,上述房屋及附属设施折抵原告借款本息240万元,双方债务结清。嗣后,原告对原有建筑物进行了加固维修,故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协议书》项下λ于东三旗村某号院内被告建造的所有房屋及附属设施归原告所有。

    经查:该经ó中心所建造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均û有相关建房审批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王某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主张被告建造的所有房屋及附属设施归原告所有,但原告并δ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建造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系合法建造,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