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是指对股份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并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或单位。向股份公司出资认购股票的股东,既拥有一定权利,也承担一定义务。股东的主要权利是: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发给股票请求权;股票过户请求权;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公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权。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掌握的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股东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可分为两类:一是有出资瑕疵的股东对公司以及其他股东承担的民事责任,属违约责任;二是有出资瑕疵的股东与其他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即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对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害时,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出资瑕疵股东将会承担的法律后果如下:

1、向公司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向其他依法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4、在揭开公司面纱、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认的情况下,全体“股东”须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5、部分股东权利被限制甚至被除名。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的规定,对于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的限制。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在经过公司催缴或返还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的,公司可以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第17条第1款的规定,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解除该股东的资格。

需要注意的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是股东的出资行为本身,而不是债权人对于公司的债权。如果公司债权人对于公司的债权已经经过诉讼时效,且无中断、中止或者延长的情形,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