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减刑的条件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重大立功表现包括以下情形: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但是减刑并不是无条件的随意减少,还具有以下限制条件: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除此之外,在判决书中,人民法院还可以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