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企业之间通过虚假的借贷损害债权人的情况屡见不鲜,债务人维权过程中,如何证明该笔借贷是虚构债务,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1.两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法》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可见,公司法所称的关联公司,既包括公司股东的相互交叉,也包括公司共同由第三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或者股东之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直系血亲、姻亲、共同投资等可能导致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2.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否是真实的借款关系

  (1)借款合意形成过程中,是否存在虚假合同的可能;

  (2)借款合同的相关细节,如鉴定时间、地点、每一合同的己方及对方经办人等细节是否清晰;

  (3)时间上,借款合同与银行交易信息是否一致;

  (4)根据关联公司的转款情况判断,是否存在多方账户循环转款的问题。

  在2015年10月27日,就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做出的(2015)民二终字第324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在接受法院当庭询问时,欧宝公司对特莱维公司销售了多少查封房产,偿还了多少债务陈述不清,表明提起本案诉讼并非为实现债权,而是通过司法程序进行保护性查封以组织其他债权人对特莱维公司财产的受偿,虚构债权,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明显。法院的判断也是基于上述判断标准作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