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也就是说,股东的出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货币出资,一种是非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中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明确认可的方式以及除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其他非货币财产

其他非货币财产则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可用货币估价。可用货币估价的是为了保证非货币出资财产的价值真实充分,可以作为生产和经营要素参与到商业交易活动中。非货币财产的商业价值应具有可确定性,且可以通过价格评估机构或者市场竞价机制来予以合理估值。

2)可依法转让的才能作为出资,如股权、债权、采矿权、探矿权等。而像商誉、信誉等不具有可转让性,一旦离开它所依附的公司或者人就一文不值。

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还对股东出资方式作出了“除外”的规定,如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均不得作为公司股东的出资。

  另外,有限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既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而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认股人只能以货币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