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是指符合条件的发行人以筹资或实施股利分配为目的,按照法定的程序,向投资者或原股东发行股份或无偿提供股份的行为。股票上市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在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在股票市场公开挂牌进行的上市交易活动。我们知道,股票公开发行是股票上市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条件。股份公司的股票发行与上市是个较为复杂的问题,笔者试图通过以下一个简单的案例,来说明关于股份公司股票发行与上市的几点注意事项。

【基本案情】

甲公司是一家由乙公司、丙公司等6家公司作为发起人于200611日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股本总额为8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20101月,为了实现公司跳跃式发展,董事会拟向股东会提出如下议案:先申请公司股票上市,然后再发行新股。拟发行新股为4000万股,每股票面金额1元。为了顺利融资,其中2000万股为优先股,价格为0.95元每股;其余2000万股以每股2元的价格发行,溢价收入款直接列入公司资本金。

【简要评析】

该公司董事会拟提出的议案,笔者认为有几点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在此一一说明:

1、《证券法》第50条对股份公司股票上市的条件作出了新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4)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5)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我们知道,股票公开发行是股票上市的必要条件。此案中甲公司是发起设立的公司,其股票尚未公开发行,故董事会提出的议案“先申请公司股票上市然后再发行新股”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公司法》第127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甲公司董事会拟提出的议案中,“其中2000万股为优先股,价格为0.95元每股”这样的做法,违反了《公司法》第127条的规定。

3、《公司法》第16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在该公司董事会拟提出的议案中,“以其余2000万股以每股2元的价格发行,溢价收入款直接列入公司资本金”这样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溢价收入款应当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