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是指合同当事人将其依据合同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也可以基于当事人间的法律行为而产生。根据《合同法》第9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就属于法定的概括转移。本案由规定的只是合同概括转移,.即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将其依据原合同享有的债权债务通过协议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在移转范围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出让人与受让人就原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事项签订的合同,就是债权债务转让合同。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包含了债务转移,故也需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根据《合同法》第89条的规定,合同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包括了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的规定也适用于概括转移,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的法律效果也同样适用于概括转移。

  【管辖】

  因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发生争议提起的诉讼,也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合同法》第79条、第81一83条、第85一8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

  【成都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律师提醒: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因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并非是因原法律关系而发生的,自不应按原法律关系确定案由,故《规定》将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级案由。在确定案由时,需要注意区分当事人间发生争议的到底是哪一个法律关系。如果在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生效后,因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履行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即应按原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如果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生效后,因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则应按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如甲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经甲同意,乙.与丙签订协议,乙将承租房屋的全部权利义务全部转让予丙,此后,若甲丙因房屋租赁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则应将案由定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若乙丙因租赁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合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则应将案由定为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