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12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另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无期限劳动合同,也不是不能解除的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有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趁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十三)企业转变、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实质上没有太大的区别,只是企业不能再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终身制”、“铁饭碗”。只要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就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动辞职当然是法律允许的。